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81號原告智識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一項聲明部分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第二至第四項聲明部分,因原告暫時保留求償權利並未將請求金額具體化,故此部分之裁判費待原告具體主張後再行核課,附此敘明。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