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6號聲請人 陳明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周啟瑞 等人詐欺取財案件,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
二、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對聲請人陳明茹實施搜索,於民國103年7月9日在聲請人住處(即臺中市○區○○○○○街○○號9樓之4)扣得聲請人所持有屬於捐贈居士之極樂淨土寶塔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正本計320張。因上開塔位永久使用權狀正本均屬捐贈居士所有,僅由聲請人執有保管中,此顯與本案無關,並無實施扣押之必要,且聲請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作成不起訴處分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之規定,上開物品應即發還,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俾維聲請人及捐贈居士之財產權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指上開扣押物,因本院104年度重易字第400號被告周啟瑞(即聲請人之配偶)等人詐欺取財案件尚在審理中,究竟其中相關被告周啟瑞等人是否確實該當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嫌、該扣押物為何人所有、是否為相關被告周啟瑞等人涉案之證據或贓物,乃至與案情關連性有多強,因該案卷證繁雜,尚在審理中,尚待本院於該案審理時調查確認後,始得以判定,目前仍有留存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請求發還扣押物,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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