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 顏志達 聲請人 吳家瑞 前列顏志達、吳家瑞共同聲請人 許妗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即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等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秋香對聲請人等負債1,000,000元,已屆105年1月28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潭子區│興華││101│建│1580.80│10000分之67│└─┴───┴────┴───┴───┴──────┴─┴─────┴──────┘┌─┬──┬───────┬────────┬────────────┬────┐│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1095│臺中市潭子區興│014層鋼筋混凝土│五層80.84│陽台12.00│全部││││華段101地號│造│合計80.84│││││├───────┤│││││││臺中市潭子區中││││││││山路2段351巷7││││││││號5樓之1│││││├─┴──┴───────┴────────┴──────┴─────┴────┤│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面積6448.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