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他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家他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他字第42號聲請人 鄭李愛 臺北市○○區○○路○○○巷○號10樓之相對人 柯李色
李萬福李于賀 李勝平 鄭金水 吳金治 張吳初子 吳菊 吳木全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聲請人鄭李愛及相對人柯李色、李萬福、 林李于賀 、李勝平、鄭金水、吳金治、張吳初子、吳菊、吳木全各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每人各新臺幣柒仟捌佰貳拾貳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10號裁定,准對聲請人即原告予以訴訟救助,暫免其應預納之裁判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在案。 嗣上開 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十分之一,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月前開卷宗審核,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請求相對人即被告分割遺產事件,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7,914,700元(新北市○里區○○里○段○○○○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74,500,900元,同段第288之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234,000元,同段第288之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1,640,
600元,同段第5之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為1,539,200元),因聲請人之應繼分為十分之一,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91,4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20元。此訴訟費用依前揭判決應由兩造各依十分之一之比例負擔,是聲請人及相對人各應負擔7,822元,爰依職權確定應向兩造徵收如主文所示之訴訟費用。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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