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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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9號原告 莊明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價額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37,426元(面積5753.24*公告現值17,700*3/4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6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淑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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