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黃家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孝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萬4,4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