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72號原告 許幸仔
陳四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 律師被告誠邦建築規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錦 被告冠勝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明珠 共同訴訟代理人繆璁律師複代理人 張健益 律師
鄭仁哲 律師 王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被告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所為時效抗辯提出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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