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6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36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36076號債權人 林儀婷 債務人 楊淇文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郵局帳戶等資料,惟查上開第三人址設於嘉義市西區,此有勞保投保單位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轄區,應由該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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