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名佑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038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高名佑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高名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並就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之自白。至被告所涉過失傷害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被告前有起訴書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駕車擦撞告訴人所騎機車後,見告訴人人車倒地,竟未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逕自駛離現場,漠視他人安危,所為甚是不該,惟犯後於警詢即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舒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5038號被告高名佑男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鎮○○路000巷00號居臺南市○○區○○里00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名佑曾於民國103年間,因違背安全駕駛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04年1月30日 易科 罰金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復於106年7月5日上午7時42分許,駕駛向 童明樑 借得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歸仁區南丁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至台39線作右轉彎時,原應注意其為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禮讓直行車先行,致擦撞同向右側直行,由 黃勝棠 所駕駛之車號000-000號重機車,使黃勝棠人車倒地後,受有左臀部、左下肢及雙手多處擦挫傷等傷害,詎高名佑於肇事後,因另案遭通緝,唯恐遭警查獲,竟未留在現場協助救護,而逕自駕車逃逸。嗣經警循線通知高名佑於106年7月17日到案,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勝棠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高名佑之供述待證事實:坦承犯罪事實。
㈡告訴人黃勝棠警詢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指訴全部犯罪事實㈢證人童明樑警詢中之陳述待證事實:案發時,肇事車輛係被告所駕駛。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待證事實:告訴人黃勝棠受傷之事實。
㈤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
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22張待證事實:⑴案發現場及車損情形。
⑵被告為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違反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顯有過失。
二、被告所犯法條:㈠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㈡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嫌。
㈢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三、罪數:被告所犯上開2罪,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檢察官陳昆廷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王若珊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