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詹心綺 (即 詹郁郁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盈潔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黃貞瑋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呂有 用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下同)106年度之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15,544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第按普通保證債權受償額未確定者,以監督人估定之不足受償額,列入更生方案,並於債權人對主債務人求償無效果時,按實際不足受償額,依更生條件受清償,同條例第53條第3項亦有明文;債權人之債權如屬銀行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債權,債權銀行雖得以債權之現存額全額申報債權,惟為貫徹銀行法上開規定保護連帶保證人之意旨,應先估定其債權之不足受償額,以該不足額列入更生方案,據以計算各債權人之受償額度及比例,且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於求償不足額部分確定後,始可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比例受清償(其受償方式與上述普通保證人相同),有99年第
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題)第10號會議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足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裁定於104年12月1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而債務人原經本院105年9月20日以10
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6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經本院
105年度事聲字第581號裁定予以廢棄,今債務人於106年
5月19日又提出更正後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5月31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進行書面表決,因逾半數債權人表示不同意而未能獲得可決。然觀諸本件更生方案之清償方式,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年72期清償,每期當月15日提出4,868元,另將保單價值10,720元於第1期提出;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361,216元,清償成數約百分之5.39,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目前任職於臺北市記帳業職業工會擔任會務員的工作,每月有薪資收入約24,741元(已扣除勞健保等法定扣除事項)等情,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02年度及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北市記帳業職業工會出具之債務人薪資表、臺北市記帳業職業工會106年4月24日北記職字第106038號函覆之債務人
105年10月起至106年3月止之薪資明細等資料附於本案卷、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卷、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6號卷及105年度事聲字第581號卷內供參。另據債務人自承:「(目前)在台北市記帳業職業工會擔任會務員,薪資每月25,000元,年終、考績不確定,請鈞院向工會函查,除此之外無加班費、津貼等收入。」經本院函詢結果,確無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此有臺北市記帳業職業工會106年4月24日北記職字第106038號函、本院106年3月27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
故除薪資收入外,債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另據債務人自承:「我名下無任何不動產、動產,但有一張國泰人壽的保單(保單號碼0000000000,呵護久久殘廢照護),除此之外無其他保單。」,經本院函詢結果,保單解約金尚有10,720元,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22日國壽字第1060031055號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13日中壽保規一字第1060000688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13(106)南壽保單字第C0436號函、106年3月27日調查筆錄、債務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附卷可參。
(二)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6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標準,債務人每月可支出之生活費應為15,544元,惟該標準並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據。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19,873元【包括膳食費5,400元、交通費1,
056元、醫療費396元、日用品費350元、房屋租金10,000元、電話費596元、水費397元、電費1,018元、瓦斯費660元】,核其所列支出,有債務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水費通知單(繳費憑證)、臺灣電力公司繳費通知單(繳費憑證)、志和煤氣有限公司統一發票(瓦斯費證明)、台灣大哥大電信費繳費通知、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門急診費用收據、杏安診所藥品明細收據、臺北捷運公司購票證明/搭乘證明及統一超商悠遊卡儲值證明等件單據為證;而就租屋部份,亦經債務人自陳:「租住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樓,每月租金10,000元,與我兒子同住,但他目前住校僅有週末回來睡在客廳,畢業之後應該也不會跟我一起住。」有106年3月27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又雖債務人未能就其支出費用均提出相關單據,惟債務人因租賃處位於頂樓,房東使用加壓馬達及較炎熱之關係,致使水電費增多,但亦因此樽節膳食費之支出,且已剔除扶養費,堪認債務人前開費用支出皆屬維持其基本生活所必要,並無奢侈浪費、虛增支出之情事。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薪資收入約24,741元,第1-72期,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9,873元後之4,868元,再加計保單價值10,720元,皆已全部提出用以清償債務,足證其已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本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合理。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報主借款人詹○龍房屋貸款連帶保證債權431,056元部分,因房屋主借款人目前仍正常屢約繳款中,且該房屋價值足以使其債權獲得滿足,故先估定其不足受償額為0元列入更生方案,待債權人於主債務屆期而向主借款人求償無效果後,始可請求債務人按實際不足額依更生條件受償,附此敘明。
三、另有部分債權人就更生方案表示意見稱:
(一)債務人還款成數過低,若依其更生條件,對債權人亦難謂公平等語。惟查: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立法理由:「債務人如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計程車司機之執行業務所得)等固定收入,並將其可處分所得之一定部分充為清償,於債權人之權益已有保障,其更生程序應更為簡易、迅速。.....」,顯見清償之成數顯非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之唯一標準,亦非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法院不得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故債權人認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過低,尚非可採,且更生方案是否合理,仍應由法院依個案情況予以認定,應屬昭然。
(二)本院應於債務人更生方案內容加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等語。此部分債務人業於10
6年5月19日陳報更生方案時已表示同意更生方案倘有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其餘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併予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雖未能經全體債權人書面可決,然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審酌其收支情形,已盡清償能事,且已願攤提保單價值,始能提出總清償金額361,
216元之更生方案,自難以期待債務人能提出更高之還款金額,本院認為更應給予其經濟重生之機會。再者,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之清償總金額已逾名下財產價值及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逕予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建億附表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總金額:││⑴薪資部分:││共分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4,868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⑵財產價值(保單)部分:││於第1期即提出新臺幣10,720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之││分配表。││2.清償期間及方法:││⑴薪資部分:││分6年共72期,自收到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8、9、11、12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債權表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按月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0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按月││匯入。││⑵財產價值(保單)部分:││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15日(遇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①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2、3、4、5、6、7、8、9、11、12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該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債權表中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②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10之債權人的部分:││債務人應將該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該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應自行向該債權人索取指定之匯款帳號並匯入。││3.債權表債務總金額:新臺幣7,131,570元││4.預估不足額為0元後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6,700,514元││5.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361,216元││6.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約5.39%││7.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每期可分配之金額││││(單位:新臺幣元)│比例│(單位:新臺幣元)│││││(百分││││││比)││├──┼─────────┼─────────┼───┼───────────┤│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303,483│4.53%│①第1-72期:220│││份有限公司│││②保單價值:486│├──┼─────────┼─────────┼───┼───────────┤│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856,724│12.79%│①第1-72期:623│││股份有限公司│││②保單價值:1,371│├──┼─────────┼─────────┼───┼───────────┤│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509,440│7.6%│①第1-72期:370│││股份有限公司│││②保單價值:815│├──┼─────────┼─────────┼───┼───────────┤│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806,895│12.04%│①第1-72期:586│││限公司│(信用貸款)││②保單價值:1,291│││├─────────┼───┼───────────┤│││0│0%│①第1-72期:0││││(房貸保證債務)││②保單價值:0│├──┼─────────┼─────────┼───┼───────────┤│5│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755,123│11.27%│①第1-72期:549│││限公司│││②保單價值:1,208│├──┼─────────┼─────────┼───┼───────────┤│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955,428│14.26%│①第1-72期:694│││份有限公司│││②保單價值:1,529│├──┼─────────┼─────────┼───┼───────────┤│7│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282,837│4.22%│①第1-72期:205│││限公司│││②保單價值:452│├──┼─────────┼─────────┼───┼───────────┤│8│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488,782│7.29%│①第1-72期:355│││份有限公司│││②保單價值:781│├──┼─────────┼─────────┼───┼───────────┤│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556,518│8.31%│①第1-72期:405│││份有限公司│││②保單價值:891│├──┼─────────┼─────────┼───┼───────────┤│10│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995,359│14.85%│①第1-72期:723│││份有限公司│││②保單價值:1,592│├──┼─────────┼─────────┼───┼───────────┤│1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36,675│0.55%│①第1-72期:27│││份有限公司│││②保單價值:59│├──┼─────────┼─────────┼───┼───────────┤│12│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153,250│2.29%│①第1-72期:111│││司│││②保單價值:245│├──┴─────────┼─────────┼───┼───────────┤│合計│6,700,514│100%│①第1-72期:4,868│││││②保單價值:10,720│└────────────┴─────────┴───┴───────────┘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