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249號
上訴人即
被告 陳偉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416元,尚應補繳1,0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賜琪
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