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1532號債權人乙○○
之1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