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5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振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振瑋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理由受刑人呂振瑋因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至3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中編號2至3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法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現據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與編號2至3之罪定應執行刑,有刑事執行意見狀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康存真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游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