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3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秀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9年11月19日99年度訴字第1131號第一審判決(檢察官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王秀玉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王秀玉就本院99年11月19日99年度訴字第11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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