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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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032號上訴人 張錦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子玲 、 黃馨儀 、 黃琨 幃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