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5號原告 黃棟樑 訴訟代理人 吳艾侖 律師被告 黃鈺銓 訴訟代理人 陳文克 被告 黃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附表一編號95關於應繼遺產內容「安泰人壽保險..」之記載,應更正為「宏泰人壽保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陳美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