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林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若一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案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2654號裁定請原告補正本案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表明訴訟標的、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嗣原告具狀追加被告,請依照附件表格及說明,依據上開裁定及本裁定指示,就所有被告(包含追加被告,如擬追加被告,亦應按本裁定格式處理),提出準備書狀至本院,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祐均附件: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詳見說明一)。說明一聲明應具體特定,舉例言之,本案係請求被告給付金錢,則應特定幣別、金額。如需連帶給付,應聲明連帶給付。如請求利息,應陳明自何時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幾計算之利息。
被告及其地址(詳見說明二)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請求權基礎(詳見說明三)與該法律關係結合之原因事實(詳見說明四)例:李若一住:臺北市○○區○○路000號。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例:被告李若一於民國101年1月1日於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說明二被告應具體特定,並按本院裁定內容,補正被告、追加被告、日後擬追加被告之住居所。
說明三原告應指明其係依照何「民事」法律規定或法律關係請求。
說明四原告應指明與前開法律關係得以結合之原因事實。包含何人於何時何地為何行為,即為被告000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為何種行為,例示:被告李若一於民國101年1月1日,於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為.......之行為,因而認原告得依何法律規定、法律關係對被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