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樹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8610號、第8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有關被告先後二次施用毒品之時間、地點及方式應更正「㈠、於106年7月28日或29日間之某一時日,在新北市某旅館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下端點火燒烤吸取其煙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㈡、於106年8月18日中午某時,在新北市板橋區友人住處,亦以相同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欄㈠「被告甲○○於警詢中之供述」應更正為「訊據被告甲○○於法院之自白」、同欄㈡第1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更正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24日、9月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猶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8610號
第8998號被告甲○○男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5633、6340、64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一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8月3日20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6年8月3日19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為警查獲。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年8月22日9時56分許,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保護管束處分之人,於上揭時間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通知到場採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號、0000000-B04號)2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A000000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各1份。
(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檢察官張啟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