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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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告J○○
L○○h○○甲○○甲卯○甲丑○甲寅○寅○○V○○X○○N○○○j○○○a○○甲己○g○○S○○d○○B○○甲辛○甲午○卯○○甲戌○○地○○○r○○○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p○○
Y○○天○○甲丙○E○○宇○○○午○○甲丁○甲戊○G○○w○○○z○○○x○○○n○○c○○丙○○玄○○○K○○k○○U○○○F○○○甲壬○甲癸○o○○○b○○子○○未○○壬○○s○○O○○○q○○甲未○e○○甲乙○○酉○○m○○巳○○M○○I○○i○○辛○○Z○○○H○○戌○○亥○○D○○f○○○W○○○y○○癸○○R○○Q○○t○○T○○○甲甲○C○○○丑○○○l○○甲子○黃○○甲庚○申○○乙○○庚○○丁○○A○○P○○甲酉○u○○宙○○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巳○
游琦俊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被告戊○○○
兼訴訟代理人己○○
甲申○v○○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律師
邱華南 律師辰○○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辰○
張慶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3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