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56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85年7月2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4,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5年6月29日起至民國125年6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乙○○邀同第三人 梁正雄 為連帶保證均於(一)民國85年7月19日(二)民國94年7月5日(三)民國94年7月20日(四)民國94年9月2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一)新臺幣3,600,000元(二)新臺幣350,000元(三)新臺幣150,000元(四)新臺幣15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每個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乙○○自(一)民國95年1月18日(二)民國95年5月4日(三)民國
95年3月19日(四)民國95年2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貸契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表:95年度拍字第2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元│四│101│建│││1.00│全部││├──┼───┼────┼────┼────┼────────┼─┼──┼──┼──────┼─────────┼──────┤│002│嘉義市││元│四│102│建│││34.00│全部││└──┴───┴────┴────┴────┴────────┴─┴──┴──┴──────┴─────────┴──────┘┌──────────────────────────────────────────────────────────────┐│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1│2│3│4│騎樓││││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019│嘉義市○○里○○段四小│鋼筋混凝│11.8│24.9│24.9│24.9│11.2│││97│電梯樓梯│2.│平│全部│││││11鄰成仁街11│段101,10│土造住商│3│6│6│6│5│││.9│間│82│方││││││0號│2地號│用4層││││││││6│││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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