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38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顏嘉瑩 被告 王恒楷 訴訟代理人 王至謙 被告 趙麗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壹拾參萬捌仟零貳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王恒楷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伍仟零捌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如對被告王恒楷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趙麗紋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九,餘由被告王恒楷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趙麗紋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恒楷於民國104年4月16日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借款金額、期間分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並邀同被告趙麗紋為附表編號1契約之連帶保證人、附表編號2契約之保證人,約定借款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63%,並同意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詎王恒楷於105年6月21日起未依約繳款,已喪失一切期限及分期償還之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王恒楷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示債務連帶負清償之責,並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王恒楷就附表編號
2所示債務先負清償之責,若對王恒楷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則請求趙麗紋負清償之責。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王恒楷陳稱:同意原告請求等語;趙麗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個人借款契約、銀行交易明細表及信用查詢表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3頁),為王恒楷所不爭執;而趙麗紋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足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王恒楷為附表編號1所示債務之借款人,趙麗紋為該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王恒楷為附表編號2所示債務之借款人,趙麗紋為該債務之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王恒楷應給付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請求於對王恒楷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趙麗紋負給付之責,亦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黃翔彬附表:
┌──┬─────┬─────┬─────┬─────────────┬─────┬─────┐│編號│積欠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借款金額│借款期間│├──┼─────┼─────┼─────┼─────────────┼─────┼─────┤│1│9,138,029│自105年6│年利率2.78│自10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9,520,000│104年4月│││元│月21日起至│%│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元│21日至119││││清償日止││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年4月21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1,295,082│自105年6│年利率2.78│自105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1,380,000│104年4月│││元│月21日起至│%│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左│元│29日至119││││清償日止││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年4月29日││││││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