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清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詩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還款、欠款明細表。(須可核對本件請求利息起算日期有無錯誤,如有誤載,亦請一併更正。)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