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04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蔡雅文 被告 田馥 家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志 被告 張啟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萬柒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兩造所簽立之「授信契約書」第18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0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應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田馥家具有限公司(下稱田馥公司)於民國104年5月29日邀同被告陳冠志、張啟旺等人為連帶保證人立具授信契約書,於附表所示借款日分別向原告借得如附表「初貸金額」欄所示金額,合計共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104年6月1日起至109年6月1日止,並約定被告田馥公司自借款日起,於每月1日按月攤付本息,利息以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42%計息,並於定儲利率指數調整時隨同調整,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詎被告田馥公司自105年4月1日起未依約攤付本金,同年6月1日起未依約繳付利息,依前揭授信契約書第6條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被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授信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田馥公司於上開期日邀同被告陳冠志、張啟旺為連帶保證人,總計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嗣被告田馥公司因遲未繳付本息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計欠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5頁),經本院調查前揭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本於授信契約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臻附表:
┌──┬───────┬───────┬───────┬──────┬───┬───────────────┐│編號│初貸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尚餘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新臺幣:元)││(新臺幣:元)││││├──┼───────┼───────┼───────┼──────┼───┼───────────────┤│1│3,750,000│104年6月1日/│3,080,340│自105年6月1│3.62%│自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109年6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2│1,250,000│104年6月1日/│1,026,774│自105年6月1│3.62%│自105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109年6月1日││日起至清償日││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分││││││止││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合計│5,000,000││4,107,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