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62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原名: 黃武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利息請求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算,其依據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問題,可電洽07─0000000轉2173妙股書記官)。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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