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105號聲請人 陳英斌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林易韋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08年10月28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台幣(下同)6,000,000元,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6363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後仍未足受償,債務人林易韋尚欠聲請人3,566,143元,聲請人屢為催討,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乙件,依票據法第123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件債權業於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6363號強制執行事件受償8,282,761元,依民法第323條清償抵充順序規定,本件債權之本金及利息業已受償完畢,僅剩違約金部分,有上開事件分配表在卷可稽。惟票據法並未規定票據得請求違約金,故違約金非票據請求,聲請人不得就違約金部分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爰依法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