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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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7號原告 吳效顏 訴訟代理人 郭淑慧 律師被告 陳政宇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春蘭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交易字第三○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欣玲
法官孫淑玉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