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4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許黃水治 債務人 許鴻利 債務人 許鴻信 債務人 許采淇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 許清林 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肆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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