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798號
原 告 廖金龍 (即被繼承人 周佳儀 之承受訴訟人)
廖國雄 (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美貞 (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昌旭 (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春梅 (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秦沂 (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月梅 (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廖美玲 (即被繼承人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葉泯伽 (原名 葉佐彬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廖金龍、廖國雄、廖美貞、廖昌旭、廖春梅、廖秦沂、
廖月梅、廖美玲為原告周佳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
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
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周佳儀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6日提起本件訴訟
後,原告周佳儀於同年10月15日死亡,而周佳儀之全體繼承
人為廖金龍、廖國雄、廖美貞、廖昌旭、廖春梅、廖秦沂、
廖月梅、廖美玲,均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
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廖金龍、廖國雄
、廖美貞、廖昌旭、廖春梅、廖秦沂、廖月梅、廖美玲為周
佳儀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蔡政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