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再小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再小字第9號
再審原告   陳明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63,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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