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馮凌剛 被告 蔡宜妙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75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蕭世昌法官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