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65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士莊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286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第三審確定判決(第二審案號: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563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44、205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士莊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王世華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