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錦龍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錦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吳錦龍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99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6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
定,經本院99年聲字第3729號定應執行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102年4月12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楊智勝法官郭雅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新涓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