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全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全字第7號聲請人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代表人 陳依財 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施財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或將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貳佰壹拾玖萬陸仟柒佰玖拾肆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已於民國106年7月31日登記解散,經查相對人保稅貨物應補繳納稅費,經聲請人於106年8月9日開具DBZ00000000000號、DBZ00000000000號稅費繳納證,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96,794(含關稅868,658元、推廣貿易服務費10,005元、貨物稅22,764、營業稅1,295,367元),並經合法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款提供足額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強制執行,爰請求准免提供擔保對相對人所有財產於2,196,794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聲請人前揭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送達證書等件影本為相當之釋明,且參酌聲請人假扣押之標的有在本院管轄區域範圍內者,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准相對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