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1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偵字第15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陳英 和(另行以簡易判決處刑)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17時30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區○○路○段○○○路0000000路0段000號、東榮路口時,原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注意車輛應遵循號誌指示行駛,不得闖越紅燈,依當時天候晴朗、夜間有照明、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闖越紅燈直行;林秀宜則於上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里區○○路○段往東榮路方向行駛至該路口、並準備左轉,亦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注意不得闖越紅燈,竟亦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闖越紅燈,致 陳英和 見狀閃避不及,而與林秀宜之上開機車發生碰撞,陳英和機車碰撞後繼續滑行向前,再與 王慈瑛 所騎乘、甫沿臺中市○○區○○路0段○○道○○里0000000路0000000段0000000路0段○○○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相撞,致王慈瑛倒地受有下背挫傷之傷害,陳英和則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左側頭皮下血腫、急性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左側眼角撕裂傷、肢體多處擦傷、胸部挫傷等傷害(王慈瑛所涉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另依本署106年度偵字第2398號案件提起公訴),因認被告林秀宜犯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
三、本件被告林秀宜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查告訴人王慈瑛已與被告成立和解,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本院卷第35頁可參,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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