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26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昇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貳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玖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新台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