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7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2018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於民國89年6月28日起,即擔任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9樓之舶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舶艗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明知舶艗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所示之盛欽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盛欽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自90年1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於其業務上所製作性質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上,連續填製如附表所示不實之買受人、金額之銷售額,共計65張,並將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予如附表所示之盛欽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作為申報進項退抵使用,而幫助該盛欽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分別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見本院95年10月18日簡式審判程序筆錄)。
㈡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舶艗公司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銷項去路明細表,有關進項、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影本,營業人進貨、銷貨等申報營業稅資料電腦畫面各一份。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為期徒刑5月。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㈠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亦已修正,於95年5月24日修正
公佈,並自公佈日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是被告犯後法律已有變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處罰。
㈡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
,其中修正第2條、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56條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
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辨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再按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結果,而為一體之適用,不應一部分適用新法,一部分適用舊法,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64號判例意旨參照。查⑴刑法第30條關於幫助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修正後則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依此,對本案被告而言,修正前後均為幫助犯,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⑵刑法第55條後段之牽連犯及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均已於94年1月7日修正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比較新、舊法結果,自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⑶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
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因此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
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仍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⑷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例意旨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及法律一體適用,不容割裂之原則,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95年5月24日修正公佈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六、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編號│舶艗公司開立│發票字軌號碼│簽發日期│發票金額新│逃漏營業稅│小計:新臺幣(元)│││不實發票所填│││臺幣(元)│額新臺幣(├─────┬──────┤││載之公司名稱││││元)│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額│├──┼──────┼──────┼────┼─────┼─────┼─────┼──────┤││盛欽實業有限│JD00000000│90年10月│904,500│45,225│5,469,350│273,468│││公司├──────┤├─────┼─────┤│││││JD00000000││1,215,500│60,775│││││├──────┤├─────┼─────┤│││││JD00000000││1,249,500│62,475│││││├──────┤├─────┼─────┤│││││JD00000000││1,099,800│54,990│││││├──────┤├─────┼─────┤│││││JD00000000││1,000,050│50,003│││├──┼──────┼──────┼────┼─────┼─────┼─────┼──────┤││順太和紡織有│JD00000000│90年10月│451,000│22,550│5,035,025│251,751│││限公司├──────┤├─────┼─────┤│││││JD00000000││550,000│27,500│││││├──────┤├─────┼─────┤│││││JD00000000││533,000│26,650│││││├──────┤├─────┼─────┤│││││JD00000000││590,700│29,535│││││├──────┤├─────┼─────┤│││││JD00000000││644,000│32,200│││││├──────┤├─────┼─────┤│││││JD00000000││528,000│26,400│││││├──────┤├─────┼─────┤│││││JD00000000││588,000│29,400│││││├──────┤├─────┼─────┤│││││JD00000000││521,125│26,056│││││├──────┤├─────┼─────┤│││││JD00000000││629,200│31,460│││├──┼──────┼──────┼────┼─────┼─────┼─────┼──────┤││超峰國際有限│JD00000000│90年9月│630,000│31,500│5,001,590│250,080│││公司├──────┼────┼─────┼─────┤│││││JD00000000│90年10月│600,000│30,000│││││├──────┤├─────┼─────┤│││││JD00000000││611,900│30,595│││││├──────┤├─────┼─────┤│││││JD00000000││615,450│30,733│││││├──────┤├─────┼─────┤│││││JD00000000││663,200│33,160│││││├──────┤├─────┼─────┤│││││JD00000000││648,000│32,400│││││├──────┤├─────┼─────┤│││││JD00000000││635,040│31,752│││││├──────┤├─────┼─────┤│││││JD00000000││598,000│29,900│││├──┼──────┼──────┼────┼─────┼─────┼─────┼──────┤││天神織帶實業│JD00000000│90年10月│440,800│22,040│2,715,100│135,755│││股份有限公司├──────┤├─────┼─────┤││││公司│JD00000000││452,200│22,610│││││├──────┤├─────┼─────┤│││││JD00000000││455,240│22,762│││││├──────┤├─────┼─────┤│││││JD00000000││451,820│22,591│││││├──────┤├─────┼─────┤│││││JD00000000││446,120│22,306│││││├──────┤├─────┼─────┤│││││JD00000000││468,920│23,446│││├──┼──────┼──────┼────┼─────┼─────┼─────┼──────┤││台益紡織企業│JD00000000│90年10月│403,000│20,150│2,047,080│102,354│││有限公司├──────┤├─────┼─────┤│││││JD00000000││415,680│20,784│││││├──────┤├─────┼─────┤│││││JD00000000││390,000│19,500│││││├──────┤├─────┼─────┤│││││JD00000000││422,400│21,120│││││├──────┤├─────┼─────┤│││││JD00000000││416,000│20,800│││├──┼──────┼──────┼────┼─────┼─────┼─────┼──────┤││萬銘實業有限│HF00000000│90年8月│476,000│23,800│972,400│48,620│││公司├──────┤├─────┼─────┤│││││HF00000000││496,400│24,820│││├──┼──────┼──────┼────┼─────┼─────┼─────┼──────┤││捷美美實業有│JD00000000│90年10月│476,000│23,800│1,802,00│90,100│││限公司├──────┤├─────┼─────┤│││││JD00000000││445,400│22,270│││││├──────┤├─────┼─────┤│││││JD00000000││408,000│20,400│││││├──────┤├─────┼─────┤│││││JD00000000││472,600│23,630│││├──┼──────┼──────┼────┼─────┼─────┼─────┼──────┤││師朵實業有限│EK00000000│90年2月│264,219│13,211│1,405,083│70,255│││公司├──────┤├─────┼─────┤│││││EK00000000││67,812│3,391│││││├──────┼────┼─────┼─────┤│││││EK00000000│90年4月│17,631│882│││││├──────┤├─────┼─────┤│││││EK00000000││500,000│25,000│││││├──────┤├─────┼─────┤│││││EK00000000││555,421│27,771│││├──┼──────┼──────┼────┼─────┼─────┼─────┼──────┤││立曜紡織股份│HF00000000│90年7月│500,500│25,025│1,000,650│50,033│││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8月│500,150│25,008│││├──┼──────┼──────┼────┼─────┼─────┼─────┼──────┤││金松鶴企業有│JD00000000│90年10月│524,280│26,214│1,000,280│50,014│││限公司├──────┤├─────┼─────┼─────┼──────┤│││JD00000000││476,000│23,800│││├──┼──────┼──────┼────┼─────┼─────┼─────┼──────┤││美寶寶實業有│EK00000000│90年2月│800,000│40,000│800,000│40,000│││限公司│││││││├──┼──────┼──────┼────┼─────┼─────┼─────┼──────┤││宇健企業股份│JD00000000│90年10月│408,000│20,400│408,000│20,400│││有限公司│││││││├──┼──────┼──────┼────┼─────┼─────┼─────┼──────┤││享斯有限公司│HF00000000│90年7月│40,000│2,000│40,000│2,000│├──┼──────┼──────┼────┼─────┼─────┼─────┼──────┤││龍晨實業有限│HF00000000│90年7月│240,750│12,038│422,530│21,128│││公司├──────┤├─────┼─────┤│││││HF00000000││36,750│1,838│││││├──────┤├─────┼─────┤│││││HF00000000││12,000│600│││││├──────┤├─────┼─────┤│││││HF00000000││72,780│3,639│││││├──────┤├─────┼─────┤│││││HF00000000││16,250│913│││││├──────┤├─────┼─────┤│││││HF00000000││27,000│1,350│││││├──────┤├─────┼─────┤│││││HF00000000││17,000│850│││├──┼──────┼──────┼────┼─────┼─────┼─────┼──────┤││婀嫚妲企業商│HF00000000│90年7月│55,000│2,750│333,730│16,687│││行├──────┤├─────┼─────┤│││││HF00000000││31,320│1,566│││││├──────┤├─────┼─────┤│││││HF00000000││16,250│813│││││├──────┤├─────┼─────┤│││││HF00000000││71,160│3,558│││││├──────┤├─────┼─────┤│││││HF00000000││67,500│3,375│││││├──────┤├─────┼─────┤│││││HF00000000││92,500│4,625│││├──┼──────┼──────┼────┼─────┼─────┼─────┼──────┤││萬城國際興業│HF00000000│90年7月│7,709│385│7,709│385│││有限公司│││││││├──┴──────┴──────┴────┴─────┴─────┼─────┼──────┤│總計│28,460,527│1,423,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