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93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之父母與告訴人乙○○有債務糾紛,心生不滿,遂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許,至嘉義縣○○鎮○○里○○路○段○○○巷○○號乙○○及家人所經營之「旭泰玻璃纖維有限公司」(下稱旭泰公司)內,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提包及徒手毆打乙○○之右手肘、背部等處,並以腳踢陳女,致乙○○受有右側第三指第二節指腹約一公分傷口、右側肘關節處內側瘀傷腫痛,背側上方約六×四公分瘀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確,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五十三年著有臺上字第六五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稽。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開傷害罪嫌,係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明確,核與證人 林振和 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且被告亦坦承當時有與告訴人發生拉扯之事,可見被告當時應有使用暴力之行為。此外,復有診斷證明書一紙在卷可按。」等情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右揭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其與父母
等人所有「山峻玻璃纖維公司」(下稱山峻公司)廠址亦在該處,當天係為蒐集民事訴訟所需證據,進入拍照存證,係告訴人搶其照相機拉扯間受傷,其並未出手毆打告訴人等語。
四、本院經查:被告與其父母等所有之山峻公司廠址座落嘉義縣○○鎮○○里○○路○段○○○巷○○號,與告訴人所有旭泰公司廠址座落位置相同之事實,業據被告與告訴人分別供述及陳稱在卷,並有告訴人庭繪之現場圖一件在卷可參,且有土地登記謄本等件附卷足憑,足認被告前往上址應非法之所禁;又被告之父母與告訴人間曾有民事糾紛之事實,亦分別經被告與告訴人供陳在卷,堪認被告所辯當日係前往上址拍照取證等語,尚非無稽;又事發當日被告前往上址,有其朋友一人即證人丙○○同行之事實,除據被告與告訴人分別陳述無訛外,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錄影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考,而證人 陳端 正係結證:「甲○○叫我陪他去,去的時候大門是關著,甲○○與乙○○先在大門處談,之後電動鐵門就打開了,甲○○進去之後就與乙○○邊走邊講,乙○○的先生叫我不能進去,我就在外面等,之後就看到她們在搶照相機,後看到 阿和 拿壹支挖鐵釘的工具出來叫甲○○不要動,他們三人就把甲○○架住。」及「(問:除了搶照相機,甲○○與乙○○等三人是否有肢體衝突?答稱:)沒有,就是搶照相機,他先生抱住甲○○。」等語明確,足見被告所辯其並無出手毆打告訴人等語,應堪採信;參以告訴人提出之 林怡昌 診所診斷證明書所記載告訴人之病名,均係集中於手指腹、背部及手肘之淤傷及腫脹,據其傷勢觀之,與告訴人所陳係被告徒手毆打或以腳踢傷之傷勢,似未相符,相對而言,上開傷勢與被告所辯係搶照相機拉扯間受傷,似較相符,則被告辯稱未傷害告訴人等語,即屬可信;復參以被告係獨自進入上址,發生爭執時在場人尚有告訴人之夫及工廠員工即證人林振和之事實,分別具被告、告訴人及證人丙○○陳述在卷,衡諸經驗及論理法則,被告應無單獨一人挑釁三人甚且出手傷人之可能,益徵被告所辯其並未傷害告訴人等語為有據。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指被告傷害犯嫌,依客觀證據所示,尚難認已達無合理之懷疑之程度,自難據為被告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傷害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首揭條文及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書記官洪麗惠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