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清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667號、105年度執字第2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清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清芬(下稱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至13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2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附表:受刑人楊清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6月│有期徒刑9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5月31日│103年6月2日│103年7月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毒│││字第17621、1538│字第17621、1538│偵字第1206號│││0號、103年度毒│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500號│偵字第150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審││1611、1492號│1611、1492號│520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22日│104年4月22日│104年8月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1611、1492號│1611、1492號│520號││├────┼────────┼────────┼────────┤││確定日期│104年5月18日│104年5月18日│104年8月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7730號(編│新竹地檢署104年│││號1、2,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度執字第4154號(│││年)│編號3、4,經新││││竹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助字第1754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7月││││(共5次)│(共4次)│├───────┼────────┼────────┼────────┤│犯罪日期│103年7月1日│104年2月8日、│104年2月27日、││││104年3月7日、│104年2月21日、││││104年3月11日、│104年3月5日、││││104年2月6日、│104年3月1日││││104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偵字第1206號│字第7196號、104│字第719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06│年度毒偵字第806││││號│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審││520號│401號│401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6日│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520號│401號│401號││├────┼────────┼────────┼────────┤││確定日期│104年8月6日│105年1月11日│105年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新竹地檢署104年│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2801號(編│││度執字第4154號(│號5至13,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編號3、4,經新│年8月)│││竹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中││││地檢署104年度執││││助字第1754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9月│││││(共2次)│├───────┼────────┼────────┼────────┤│犯罪日期│104年2月13日│104年3月11日│104年1月29日、│││││104年3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196號、104│字第7196號、104│字第719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06│年度毒偵字第806│年度毒偵字第806│││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審││401號│401號│401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401號│401號│401號││├────┼────────┼────────┼────────┤││確定日期│105年1月11日│105年1月11日│105年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2801號(編號5至13,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共2次)│(共6次)│(共3次)│├───────┼────────┼────────┼────────┤│犯罪日期│104年2月6日、│104年2月10日、│104年3月9日、│││104年1月28日│104年2月11日、│104年3月10日、││││104年2月13日、│104年3月11日││││104年2月16日、│││││104年2月20日、│││││104年2月2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196號、104│字第7196號、104│字第719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06│年度毒偵字第806│年度毒偵字第806│││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審││401號│401號│401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104年度訴字第││││401號│401號│401號││├────┼────────┼────────┼────────┤││確定日期│105年1月11日│105年1月11日│105年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2801號(編號5至13,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3月1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19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80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案號│104年度訴字第││││審││401號││││├────┼────────┼────────┼────────┤││判決日期│104年12月1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01號││││├────┼────────┼────────┼────────┤││確定日期│105年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執字第2801號(│││││編號5至13,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