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7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7497號債權人 黃晴汝 即紫晴商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御珍饌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法第681條係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始連帶負其責任。如未向合夥事業請求貨款,即無從知悉其合夥財產是否不足清償債務,更不知其不足金額如何,是顯難令各合夥人逕負連帶給付責任。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862號判例參照。
二、故本件應以御珍饌食品行為債務人始為適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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