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監宣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247號聲請人 黃惠齡 相對人 王鵬宇 關係人 王俊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王鵬宇(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任黃惠齡(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王鵬宇之監護人。
指定王俊儼(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王鵬宇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聲請人之子因罹患White-Sutton症候群合併嚴重智能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以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關係人即相對人父親王俊儼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
二、經查,本院委請鑑定人即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潘怡如 醫師於民國111年4月7日鑑定相對人之心神狀況後,鑑定結果認:綜合以上所述, 王童 之臨床診斷為懷特-薩頓(White-Sutton)症候群,合併中度智能障礙。推定王童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與同齡人相比已達明顯缺損,建議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相對人因智能障礙致其言語及理解表達能力存有障礙,日常生活需依賴他人照顧,故相對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從而聲請人依民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次查相對人最近親屬為父親王俊儼、母親黃惠齡;而聲請人黃惠齡為相對人之母親,其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王俊儼亦表示同意由聲請人黃惠齡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又關係人王俊儼為相對人之父親,其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聲請人亦表示同意等情,有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件在卷可參,本院參酌聲請人黃惠齡及關係人王俊儼分別為相對人之母親、父親,份屬至親,以及其等之意願,認由聲請人黃惠齡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最能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選定聲請人黃惠齡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王俊儼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