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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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任偉民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30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員警於民國109年6月11日14時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扣得被告任偉民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2.41公克),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0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
(二)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2.41公克),經送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年6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600319號鑑驗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毒品之包裝袋2只,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附表:
物品數量鑑定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只)送驗透明結晶2包,總毛重2.41公克,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編號1)送驗數量:0.8657公克(淨重)驗餘數量:0.8599公克(淨重)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