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605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艷秋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