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944號債權人 駱淑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秀玲劉明雪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支票號碼AX0000000之利息起算日?如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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