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800號債權人 黃欽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駿捷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請求利息自民國83年2月3日起算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竪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