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79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春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曾璟璇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並補正合法法定代理人之蓋章或簽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