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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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57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訢容間 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18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7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