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文志駿興 企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進興 之間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40,2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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