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15號上訴人即承韓 李麗花 受訴訟人上訴人即承 呂鴻仁 受訴訟人上訴人即承 呂鴻雁 ○○○○○0號上訴人即承 呂湘羚 受訴訟人上訴人即承 呂鴻佼 受訴訟人上訴人 蓋尹無愧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上訴人即承 吳立雄 受訴訟人上訴人即承 吳致魄 受訴訟人兼前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吳立㤑上訴人即承 韓莉芳 受訴訟人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法定代理人 陳勁甫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