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4號聲請人 簡玉里 相對人 李進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合計新臺幣柒萬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原本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惠穎┌──────────────────────────────────────────┐│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74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號││││(即提示日)│(新台幣)││├─┼───┼───────┼───────┼───────┼──────┼─────┤│1│李進祥│105年11月30日│105年9月30日(│105年12月1日│50,000元│CH606502│││││發票日與到期日││││││││倒填,到期日視││││││││為無記載)││││├─┼───┼───────┼───────┼───────┼──────┼─────┤│2│李進祥│106年2月18日│106年1月18日(│106年2月19日│20,000元│TH301276│││││發票日與到期日││││││││倒填,到期日視││││││││為無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