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1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2項│├──────┼────────────┼────────────┤│犯罪日期│96年2月28日某時│96年2月25日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03號││及案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5號││事實├───┼─────────────────────────┤│審│判決日│96年6月4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6月4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附註│苗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570號│└──────┴─────────────────────────┘(在__監獄__分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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